关于举办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课程培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19 浏览次数:

宁大继教(政)字[2015]8号

区各市、县(区)企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安排意见》(宁人社函〔2014〕80号),宁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作为国家人社部批准的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现和宁夏大学美术学院联合承办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课程的培训任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课程

1.《艺术、科学与文化创新》

2.《美育理论》

3.《跨文化交流》

4.《公共艺术与城市文化》

二、培训形式

采取专家授课、专题研讨相结合的教学方式进行。

三、培训对象

区各市、县(区)企事业单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体安排

时间(星期)

开设课程

地点

4月9日―12日

(星期四--星期日)

《艺术、科学与文化创新》

南教楼222

《美育理论》

南教楼221

4月16日―19日

(星期四--星期日)

《跨文化交流》

南教楼222

《公共艺术与城市文化》

南教楼221

具体地址

宁夏大学南校区(宁夏银川金凤区黄河东路656号)





五、其他事项

(一)研修班人员修完规定的课程,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颁发《培训结业证》,培训学时计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每门32学时)。

(二)研修人员往返交通费、食宿费用自理,收取培训费,具体标准以自治区物价局立项为准(每课时4元,共计128元)。

(三)本次研修的课程,教育、宣传、文化、艺术、翻译、外语等相关部门晋升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报名。

(四)请各单位尽快通知本单位需要参加研修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于2015年4月8日前将电子邮件发至宁夏大学美术学院学院报名。

联系人及电话:鲁梦甜 0951-2061277,13209506919

石雅琼 0951-2061277,13895198237

电 子 邮 箱:278937209@qq.com

附件:2015031931917705.doc

宁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宁夏大学美术学院

2015年3月17日